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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悔约故意涨价 买卖二手房当心这些坑

房天下  2016-10-13 09:33

[摘要] 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看中房源又反悔、房东坐地起价、买卖双方恶意“跳单”等等,甚至有“过来人”称买二手房“一步一个坑”。对此,律师提醒,规避二手房交易纠纷,无非是多看相关法律条例、多问中介交易细节、多对比房源避免后悔。

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看中房源又反悔、房东坐地起价、买卖双方恶意“跳单”等等,甚至有“过来人”称买二手房“一步一个坑”。对此,律师提醒,规避二手房交易纠纷,无非是多看相关法律条例、多问中介交易细节、多对比房源避免后悔。

案例一

看中房源又反悔,2万定金打水漂

今年9月底,小杨的父母在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可是小杨看到房子后并不满意,于是想退房,但2万元定金却迟迟未能退还。

小杨目前还在上学,父母考虑到今后房价可能会涨,便张罗着先给小杨把房买了。几经辗转,小杨的父母看中了一套标价46万元的房子,在中介被告知还有其他人也有意向买这套房子后,两人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随后,小杨回到德州,亲自去看了房子,觉得不是很满意,且如果交易这套房子,其交易流程和价格也与之前中介给父母介绍的不一致,于是提出放弃购买,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

但是中介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小杨单方反悔,那他父母支付的2万元定金就应该作为违约金,其中一万元属于中介,另外一万元属于原房主。对此原房主表示,在两方签署合同

期间,曾有人出高价买房被他拒绝了,现在小杨反悔,一定要补偿他的损失,一万元违约金不再返还,中介则表示只能返还一部分。小杨为此进退两难,买房不是小事,买了不称心今后住着也不高兴,退房又要无端损失近2万元。

■律师说法

那么,小杨交的定金是否能要回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据介绍,“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因此,本案例中,小杨无权要回已交定金,只能私下协商。此外,如果合同中写的是一字之差的“订金”,则是预付款性质,不存在法律上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当带来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违约责任。

案例二

楼市又回暖,房主要涨价

“近房价涨得快,我们再按原价卖就赔了,你再多给三万,房子还是卖给你。”看着涨声一片的房市,郑先生按捺不住给买他房屋的李先生打去电话,表示想要给房子涨涨身价,如果李先生同意便可继续交易,如果不同意郑先生便单方悔约。

原来,郑先生将自己在天衢路的一套房子挂网上出售,李先生今年6月份看中房子,但郑先生坚持一次性付清房款,李先生现金不足,提出先交纳定金一万元,10月银行存款到期后再一次性付清房款进行过户。

如今,眼看着真正交易的日子到了,房子却突然涨价,郑先生在小区附近打听了一下,自己的房子比其他房子少卖了四五万,虽说合同已经签了,可少了四五万,郑先生却越想越不甘心,于是给李先生打电话,向他说明原因,表示即便是李先生再多给三万元,还是捡了个大便宜。

但这些话到了李先生耳朵里,却没有这么中听,“做买卖就是一锤子定音,他卖房的时候没有想到涨钱,等签了合同再涨钱是违约。”李先生十分坚持,拒不多付,并拿着当时两人签署买卖协议时的电话录音、合同、转账票据等,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强制执行合同规定。

■律师说法

对此法院认为,从该录音、合同约定等证据看,两方买卖合同合法,应严格按其执行,目前郑先生行为属单方悔约,需赔偿李先生双倍定金

案例三

女儿私自卖了房,老母亲拒绝搬出

沈女士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全款买了房子,一切办理妥当准备入住,却被一八旬老太挡在门外,且对方自称是这间房子的主人。

据沈女士介绍,自己是通过中介找到的这套房子,因为买得急,在只看了房屋一次后便全款买下。“那天我和中介、房主一起去看房,我还是很满意的,随后又看了房产证之类的,也是图便宜就签了合同。”沈女士说,就在自己办好过户手续,拿着钥匙入住时,才发现房子内还有一老人。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这位老人是房主的母亲,由于一直不知道女儿卖房子的行为,老人固执地认为这个房子是她的,拒绝搬出。买了房子却不能住,如果与一位八旬老太发生争执也实在不妥,房主又拒绝出面协调,无奈之下,沈女士只好将他们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目前本案尚在诉讼阶段,但据律师介绍,该案很有可能需要进行强制执行,而且考虑到老人已经八十高龄,后期执行风险很大。四十万元买来一场官司,这是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的,如今也只能追悔前期没有多花些时间和精力了解清楚房屋现状。

同时,律师提醒市民,很多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租赁、第三方占有等物上负担。如果买方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忽视对房屋现状的核查,往往容易导致拿到了房产证却不能入住的情况出现。

案例四

买卖双方“跳单”,中介告上法庭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交易,需要交纳一部分中介费用,为降低购房成本,不少购房者会“动脑筋”规避或少交中介费,在通过中介找到房源后选择私下交易,也是俗称的“跳单”。但是在享受中介机构带来的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陈有意卖掉自己的房子,于是将卖房信息发布在网上,某中介公司得知该房屋出售的消息后,与小陈联系,表示通过中介卖房更省心、更便捷。在小陈答应中介介入后,工作人员竭力促成周先生与其达成交易意向,随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其中约定了小陈和周先生共同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2万余元。但在合同签订的次

三级甲等日,周先生提出因资金紧缺不再购买该房屋,小陈也表示同意,因此,两人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也从2万骤降到800元。

可就在此后的一天,两人又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家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将二人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

■律师说法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及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后买卖双方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处买卖该套房屋,属逃避居间费用的恶意跳单行为。终,法院酌情认定居间费用为合同约定金额的65%。

同时提醒市民,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应以诚信为交易的基本原则,才能大限度减少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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